患者出院后死亡,医院要担责吗
2018-8-28 来源: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:次患者杨某因“腹痛待查,胆囊结石?”于年10月17医院(以下或称被告),被告于10月28日对患者行“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”,术后第5天患者出现腹腔引流液突然增多,被告完善检查后于11月2日对患者行“剖腹探查术,胃穿孔修补,胃空肠吻合,胃造瘘术”。11月9日患者再次出现腹腔引流液突然增多,当日被告对其行胃镜检查,发现十二指肠球后前壁可见较大溃疡,予胃镜下瘘口修补。年12月5日患者出院。年12月6日,患者在家中饮水后突然死亡。尸检结论为胃空肠吻合及胃造瘘术后患者有中-重度心室壁心肌间质脂肪组织浸润,可使心脏代偿能力下降,导致心源性猝死。患者家属接受不了患者突然死亡,认为被告存在医疗过错,故将其诉至法院。
法院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,法院委托鉴定,鉴定机构认为:
1、根据被鉴定人的病史、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结果,医院诊断为慢性胆囊炎、胆囊结石、高血压病正确,具有手术适应证。选择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(第一次手术)得当。根据病历所记载的手术经过,未见术中操作不当。术后腹腔引流量较多且含有胆汁,提示存在胆汁漏,医院考虑毛细胆管或副胆管渗出符合临床诊疗思维。虽然具有术中操作损伤引起胆漏的可能,但现有材料无相关证据。随着术后腹腔引流量逐渐增多,经相关检查考虑存在胃或十二指肠瘘或者应激性溃疡穿孔可能,而行剖腹探查,术中发现“胃幽门前壁一直径2cm穿孔”给予穿孔修补、胃空肠吻合、胃造瘘术(第二次手术),具有手术适应证,手术方式选择得当。根据病历所记载的手术经过,未见术中操作不当。关于术中发现“胃穿孔”,具有应激性溃疡穿孔的可能,现有材料难以认定为第一次手术操作不当所致。第二次手术后,由于腹腔引流再次突然增多,而行胃镜检查,发现“十二指肠溃疡球后前壁较大溃疡并见瘘口”,由于溃疡周边组织较脆,无法夹闭瘘口,此后虽然病情逐渐稳定(腹腔引流逐渐减少),但一直存在阵发性呕吐,医院在出院前未对此进行复查,存在不当;
2、根据尸检结果,胃空肠吻合及胃造瘘术后患者有中-重度心室壁心肌间质脂肪浸润,可使心脏代偿能力下降,导致心源性猝死。结合病程情况分析认为,被鉴定人因心源性疾病猝死,手术及术后出现的并发症(如应激性溃疡穿孔、出院时存在呕吐等)是其心源性猝死的诱发因素。根据病历记载,被鉴定人术前心电图检查结果、第一次术后曾出现心悸(会诊考虑有心衰),均提示心脏代偿能力下降。因此,在出院前应对其术后恢复情况给予全面的检查和评估,但现有病历未见相关检查,医院存在不当;
3、结合本例具体情况,被鉴定人出院时仍存在阵发性呕吐,出院第二天死亡,提示出院时机尚不成熟。如前所述,医院在未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和评估(如心功能情况、十二指肠瘘口愈合情况等)的情况下同意家属要求出院,存在不当,该不当与被鉴定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。同时考虑到,被鉴定人死亡是由于自身患有的心源性疾病所致,出现应激性溃疡穿孔等并发症难以避免等情况,综合分析认为,医院存在的上述不当在被鉴定人死亡结果中起次要作用。
终上所述,被告在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,存在在出院前未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和评估的不当,该不当在被鉴定人死亡结果中起次要作用。
法院认为,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,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,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。根据查明的事实和鉴定意见,被告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,存在在出院前未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和评估的不当,该不当在患者死亡结果中起次要作用,故被告应当承担因医疗过错给患者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。法院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,参考法医鉴定意见,确定其赔偿责任比例为40%,赔偿原告各向损失共计元人民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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